第7章 第7节 (4/4)
诶~~
这就是日本制作委员会的奇葩之处了。
由于日本民法第667条规定。
制作委员会制作的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委员会共有。
因此,参加“制作委员会”的投资方除了获得制作委员会的比例分成外,还会获得作品完成后的著作权使用的市场开发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把单一作品IP化。
玩具公司可以出各种相关的模型和玩具,游戏公司可以开发相关的游戏进行销售,出版社可以将电影改编成图书出版。
如此一来,对于参加“制作委员会”的投资方来说,即使电影的票房收入不佳,各投资公司也可以靠衍生产品捞回一些损失。
不过这个模式也有很多坏处,出于篇幅考虑就不展开细说了,除了这些,通过一部电影的制作委员会的名单,还能够拆解出这部电影的大致投资成本。
比如圣斗士这部电影,平清衫一眼望过去,全都是大厂,日本电通,索尼,东映,朝日电视台,还有《电影之家》杂志的出版社林山文库。
“怪不得这么吹,搞半天你们在这里面还有投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