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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6章 第1436节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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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84年9月特意邀请英格兰银行专家理查德法兰特来港就本港银行业条例的修订提出全面意见。

相关意见还在宪报上刊登过。

其后,

银行监理处便以理查德法兰特的建议为基础,

形成供讨论的初步文件。

其中一些只言片语都有“九八三”流出,

只不过港府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无为而治,

许多银行家并未将这些意见放在心上。

但是陆文东却知这些意见最终都会被立法局三读通过为《银行业条例》。

该新条例将会取代原有的《银行业条例》和《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将金融三级制的所有认可机构一并纳入银行监理处的监管范围。

条例很复杂,

总结一下无非是银行监理处将加大对于银行从注册、收购等各方面的权限。

比如说,

当前陆文东可以肆意并购各银行,

只要他有钱,

人家也愿意卖,

那银行监理处管都不会管。

但是在新条例出来后,

根据规定,

任何人收购本地认可机构10%或以上股权时必须经银监专员批准。

同时本地认可机构委任董事及秘书时须经银监专员批准;

认可机构的控制人须得银监专员同意,

才可以向机构发出指令。

除此之外,

新条例还规定,

任何在本港注册的银行必须维持以下最低实收股本:

持牌银行1亿元、持牌接受存款公司7500万元、注册接受存款公司1000万元。

此外,

本地认可机构在派息前,

必须将不少于该年度公布盈利的1/3的数目转拨入公开储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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