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第105节 (4/4)
第六条: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第三章第三章:机关第七条
一、兹设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第四章:大会组织第九条一、大会由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职权第十条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大会之职权。
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天命地球和平联合组织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
除柳x捌疚伍VIII淋死Y霖 吾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二条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