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4章 第564节 (2/3)
本来之前华北土改,有些人整的就很“左”
可是现在革命胜利在即,有些人反而又开始“右”
开始和一些势力妥协。政策上如此左右摇摆怎么可以。所以魏红军开口道:“土改进入第二阶段,的确是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的农村土改出现了一种很不好的倾向,那就是绝对平均主义。他们希望把,农村的一切东西都平均分配。这个不仅仅是包括土地这样的农村生产资料,甚至包括一些个人资产。
这种倾向之下,某些农村就发生了不少冲突。因为他们除了要分富农地主的个人财产之外,还要分中农的个人财产。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中农的利益受到了他们的抵制。也包括在土改第一阶段获得士地,这两年有了一定积蓄的家庭也不满这种情况。
这段时间发生的这些事情,直接影响很多农民勤劳致富的热情。因为他们担心会再次出现这种事情。
这样他们勤劳致富,揽下家底也有可能被分走的危险。”
“所以这一次会议,出台一些保护个人资产的条款是必须的。除了富农地主的个人浮财,其他中,农的个人财产就是属于个人的。我们要明确这方面的所有权。只有告诉我们的农民,他们的个人财,产,国家法律是保护的。这样才能够充分的调动农民勤劳致富的热情。
魏红军对于这一次全国土地会议当中,开始讨论个人财产是很支持的。
只有这方面的所有权明确,才能够激发农民的致富热情。农村绝对平均主义是必须要反对的。主席早在苏区的时候,就对于这些现象进行过批判。
可是兜兜转转,过了十多年时间,当年在苏区发生的过的事情,再次在解放区发生。所以魏红军非常同意“土地法大纲”有关于个人财产的问题。
“但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土地是土地,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个人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土地是农村生产资料。彭珍同志刚刚批评农村平均主义是正确的,但这个仅限于个人资产的问题不应该包含土地这样的生产资料。我坚决反对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我就问一句:如果我们允许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几年之后农村土地再次开始集中起来,开始出现新的一批地主。到时候我们要怎么对待这些新地主?怎么定义这些新地主?
“是要放任不管吗?如果放任不管,那么和士改之前的农村又有什么区别?农村的生产关系有什么改变?农村依旧是地主阶级控制农村土地,农村依旧是封建土地制度。这个和我们革命的目的相悖。如果要管的话,是要按照土改的方法,再次处理这些新地主吗?我们再次定义这些新地主是剥削阶级?要再次打倒他们?但我们以什么名义处理他们?以什么名义打倒他们?以什么名义重新进行士改?如果我们就因为他们是新地主的名义,处理那些富裕起来的农民,那么我们的农民谁敢富裕起来?富裕起来,你就打倒?”
魏红军不明白。
为什么革命的时候,有些干部采取的手段那么“左”,好像不“左”就不是革命者一样。那个时候他们恨不得把一切都要打倒在地,而且还要踩上两脚,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好像革命就是把一切非革命的东西都要灭掉。
可是现在革命胜利越来越近,他们又要进行妥协。而且妥协的力度很大。
在魏红军看来这就是典型的分不清主次矛盾。
打仗的时候,战争是主要的。为了战争的胜利,进行些许的妥协是应该的。这个时候的政策绝对不能“左”,因为“左”的政策,很容易把中间派推到敌人那边。所以魏红军才会提出土改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这种分类。主要目的就是稳住农村的中间派,人数不菲的中农阶级。
可是等到革命快胜利的时候,主要矛盾正处于转移当中。
很多打仗的时候,不好处理的问题,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处理。很多战争年代看起来“左”的事情,这个阶段反而是正适合的。
魏红军的问题一出来,直接打击彭珍他们的观点。
你现在妥协,看起来农村风平浪静。可是要过几年农村出现问题,到时候要怎么处理。如果不处理,那么大家革命的目的是什么。
要是处理,你以什么名义处理?
你自己土改分土地,你自己允许大家土地买卖。有的人在这样的政策之下成为了新地主,你又说他们是农村剥削阶级?
那么农村谁还敢致富?农村百姓怎么信任新政府?
这个问题魏红军早早地就跟华北局干部做过讨论。
所以里面的问题,魏红军比谁都清楚。驳斥了彭珍之后,魏红军接着道:“我们有些政策,是应该留有一些余地。就像是大同煤矿,战争年代受到,了很多破坏。目前大同十三个矿井一年的年产量在60万吨到80万吨。我们给大同煤矿下达指标的时候,就不能强硬规定他们必须要完成80万吨。而是应该给他们留有余地,制定60万吨、70万吨的指标。”
“但有些政策不一样,不能跟这些指标一样留有伸缩余地。因为有些东西必须要明确,一是一,二是二,不能有模糊的空间。因为一旦模糊下面的干部就不知道要怎么做才好。包括一些政策的制定,我们要考虑以后的问题。为了防止农村出现新地主,导致我们未来的农村政策左右为难,农村土地买卖必须要禁止。这也是当初制定土改,不允许土改土地进行买卖、典当、出租的原因。”
“可是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土改之后,农村地都归个人所有。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禁止他们进行买卖、典当、出租。当初士改的时候,我们也只是临时性的禁止土地买卖、典当、出租。可是现,在我们要推出的是“土地法大纲”。这很有可能就是新中国的“土地法”。我们在法律问题上必须要有根有据,要让人信服。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我们在所有权问题上,土地所有权必须要归属国家,归属村集体。这样我们才有正当的名义禁止农村土地的买卖。”
魏红军一开口,没有什么模糊地带。
魏红军的意思一直都很明确。
农村土地千万不能进行买卖、典当、出租。最起码现阶段,这些都是不允许的。这就是魏红军“土地法”的核心,农村不能出现新地主。
这是底线。
而这个底线衍生出来的,就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还是那句话。
如果土地分给了个人,所有权都隶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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