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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第421节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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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原兼实眉毛一挑,代理人弯腰说了几句他才明白怎么回事。

“军事法庭”一词,最早出现在1930年10月的《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当中年1月才颁布《关于任命袁国平为最高军事裁判所所长的通令》;

而鄂豫皖根据地也迟至1931年9月才颁布《革命军事法庭组织条例》,使其成为常设机构,但张国焘压根儿不将其当回事,普遍用肃反来解决问题。

陈庚直到1931年9月之后才前往鄂豫皖根据地,然后很快转到东北自己独立负责386旅的建设,藤原兼实放权放得太狠,不提醒他,他根本就没想起来这东西!

至于其他从各红军部队里转来的中共党员,因为386旅初建,别的都还忙不过来,很多事情都是内务部的有关部门代劳,他们也都忘记了!

最重要的是,大家都已经习惯了某位旅长因为一次又一次作死被普通警察抓走,所以丝毫不觉得民事机构管军事人员有什么问题...

艹,世界果然是个巨大的草台班子。

“不行啊,赓儿,这个军事法庭一定要赶紧搞起来,军队里的很多事情,保密程度太高,民事法庭不好参与的...”

“嗯,你这么说我就知道了,放心,明天我就开始弄,之后我把军队的有关的制度整理整理给你看看,帮忙把把关。”

“好,另外,这个军婚的相关制度,你也还没建立吧?”

“这个确实是我疏忽了,也是出了这个事儿我才开始研究。”

“不,这不是你疏忽了,只是你们这些人,总是把人想得太善良。”

藤原兼实摇了摇头。

红军有没有军婚相关制度呢?有,但不多。

别说军婚了,历史上第一部婚姻法都要等到1932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4月8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呢!

在现阶段,关于军婚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在某些文件里稍许带—嘴"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之类的,根本没有成体系的文件。

(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条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

这真不怪这些革命先辈,他们多数都把生命奉献给了革命事业,跟他们走到一起的多半都是革命妇女,却哪里想得到小仙女这种生物能下贱到什么地步呢?

正常分手的是道德楷模;

出轨只是最基础的操作;

出轨又转移财产养奸夫才是升级版;

出轨养奸夫最后把木讷的丈夫净身踹出门连孩子都不要了的又不是没有!

不会有人以为小仙女是后世才诞生的生物吧?不会吧不会吧?

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随便挑个连队出来,哪个连队不是至少一半以上的战士被后方的女友/妻子分了手、离了婚?

那个时候,可没什么“境外势力"!

“你要是死了还好,伤了残了我可怎么办";

“虽然我寄了分手信,但他没回复我啊,所以我为什么不能拿他的抚恤金";

“你要是活着回来我就是你的妻子,你要是死了我就是遗孀,你要是不死不活那我就是你的好朋友";

“虽然我引产了我们的小孩、虽然我已经跟我的老师好上了,但你怎么能不把你的工资拿出来继续供我上大学呢”...

诸如此类。

战士们就是这样一边伤口流血一边内心流血第在前线跟敌人拼死作战、保卫祖国、保护他们身后的人民!

是,军人的家庭必然聚少离多、确实需要家庭付出很大的牺牲,但你连这点心理准备都没有,你当妈的军嫂呢!

更别提那些既要爱情浪漫又要军属待遇还要军人流血牺牲保护她们最后甚至妄图拿走对方的抚恤金榨干最后一丝价值的婊子们了。

吓!

一个字!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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