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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第125节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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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卖得特别贵也就罢了,但事实却不是这样,至少在有竞争产品的门类中,我卖得都不贵。

所以我觉得,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只有41%这么少。

我把自己的疑惑说出去后,结果大家都劝我说现在真的已经很不错了,让我不要心急。

他们说,一款产品如果能够达到17%的市场占有率,那通常就会被认为是“成熟的、有竞争力的”产品;拥有33%的市场占有率会被认为是“行业龙头”,或者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

而50%的市场占有率一旦达到后,那即便是在美国,公权力也要开启反垄断调查的前期手续,等待将你的企业拆分。

他们都说保持现在这样就挺好,既能大赚特赚,又安全。

但我不干。

就算我知道,如果我继续下去的话,我很有可能将面对同行的围剿。

但我不管那些,就算我可能会一落千丈,我也要它一鸣惊人。

失败了也无所谓,失败了也能获取到足够的经验和体悟。

但如果因为害怕所谓的规则就随波逐流,那你的生命难道不会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偷偷地呐喊吗?

在同胞内部的“享乐派对”上,我很直白地把这话和几位决策者同胞说了,结果他们都像用看傻子一样的眼神在盯着我。

这眼神让我很不舒服,要知道,当时我也是二级决策者了,但他们显然没有给我合适的尊重。

但我想错了,因为“永恒”对我抱怨说,我平时压根就不关心同胞们的工作。

他说他之所以奋斗那么多年,成立了这种规模级别的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的信托组合,不就是为了能让同胞、让资本能够合法地垄断市场吗?

现在我既然有机会完成垄断,那直接交给他来运作就是,为什么要摆出一副仿佛要鱼死网破的样子。

我一时有些语塞,因为我确实不知道他能做到这些。

“法典”则是哈哈大笑,你们知道吧?大笑。

他和我说,《反垄断法》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竞争”本身,而不是为了保护“竞争者”。

如果一款产品是经过了充分市场竞争后所达到的垄断,那么就他而言,他是不会去管的。

相反,如果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是因为技术落后、管理不当,或者什么其它的主观或客观原因而竞争失败,那么把一群本该淘汰的失败者强行留在市场里,反而才是一种伤害。

我问什么那什么才叫“恶意垄断”,他让我宽心,说像我这样用开发新药的方式来占据市场的,那这毫无疑问就是正当竞争。

但如果发现市场上有竞争者,就利用资本优势、人力优势拼命压价,或者联合同行、下游企业,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这才叫不正当竞争。

我有些不解,就问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精细管理来降低成本,最后排挤出竞争者,这样算什么。

“法典”毫不犹豫地说,那也属于“正当竞争”,因为它提高了社会效率,只有当它利用这样的优势去排挤其它公司时,这才算非法。

我嘀咕了两句,说法律条文好像不是这个样子的。

“法典”耸耸肩,说那是因为基于“目的法”的“制订法系”在应用中不占主流,美国在商务方面主要和英国一样,都是依靠“判例”来判决的“海洋法系”。

虽然美国也有宪章之类的制订法,但很少用,告人违宪的情况只应用于政治领域。

总之,从法律的精神上来说,利用研发专利技术来垄断市场不属于垄断行为,但最后判决结果如何还是很依赖法官、律师和陪审团。

见我迷惑,“法典”又补充了几句令我印象深刻的话。

他说法律不是神圣的,政治优先于法律存在,而法律服从于政治。

我们同胞不用遵从人类的法律,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人类运作法律的机制,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力在谁手里,至于法律条文本身...呵呵。

我大概明白他的意思了,他的意思是说,这事得靠他办。

50个州,50个不同的法律,法律条文浩瀚如海,非专业人士压根不可能闹得懂那些。

如何从法律条文的故纸堆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及如何用利益和辩论技巧来控制法官和陪审团,这些才是“法典”那些律师或者说讼棍们的拿手好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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