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第 63 章:突发疾病 (9/16)
先写案由:“江州府民张三诉李四强抢财物、致人死亡案”。
再列双方诉求、证据。这部分她写得很快——前世养成的习惯,判词首重事实清楚。
然后开始分析。
“按《大雍律·户婚》:‘佃户欠租,田主可催讨,但不得强抢财物抵租。’李四搬走张三家存粮、耕牛,已违此律。”
笔锋一转:“然张三欠租属实,依律当还。故李四虽违法,事出有因。”
这是平衡——判案不能一味偏袒弱势,也要维护契约精神。
接着是致死部分。
“张母之死,是否与李四推搡有因果?据仵作验尸格:张母年七十三,体弱多病,倒地致髋骨碎裂,引发高热而亡。若无推搡,不致倒地;若无倒地,不致骨折;若无骨折,不致身亡。故李四之行为,与张母之死有因果关联。”
写到这里,她停下笔,咳嗽了几声。
喉咙里泛起腥甜,她强压下去,继续写。
“然李四非故意杀人,乃过失致人死亡。按《大雍律·刑律》:‘斗殴致人死亡,若无意杀心,减一等论处。’又,李四催租本属正当,情有可原。故量刑当从轻。”
她给出判决:
“一、李四强抢财物,按律杖八十,赔还张三存粮三石、耕牛一头,另赔偿张三丧母之痛银十两。
二、李四过失致人死亡,本应流三千里。念其初犯,且事出有因,减为杖一百,徒三年。
三、张三所欠五石租粮,仍需偿还。可分期至今年秋收后付清。”
最后是判词的内核——说理部分。
沈砚清写得格外认真:
“此案看似佃主欺民,实乃旱灾之下民生艰难之缩影。张三欠租非不愿,实不能;李四催租非不仁,实不得已。若官府只论法条,不顾情理,则张三失母又失生计,李四受刑又失田租,两败俱伤。
故本判兼顾法与情:李四受惩,以儆效尤,维护佃户权益;张三还租,以彰契约,保障田主生计。另,本官建议县衙查明旱情实况,若属实,当减免本年田赋,并设常平仓赈济——此非本案所辖,然为民父母官者,当思之、行之。”
写完最后一个字,她搁下笔,整个人几乎虚脱。
汗从额角滑下,滴在卷纸上,晕开一小片墨迹。她慌忙用衣袖去擦,却越擦越糊。眼前一阵发黑,她扶住桌案,大口喘息。
不行……不能污了卷子……
她咬破舌尖,刺痛让她稍微清醒。重新铺开一张纸,将那页污损的判词工整抄录一遍。
每一个字都写得极其艰难。手腕的颤抖越来越厉害,字迹不如平日工整,但至少清晰可辨。
午时将至。
大多数考生还在苦思冥想,沈砚清已经写完。她将答卷仔细检查一遍,确认无误,这才轻轻吁了口气。
这口气一松,一直强撑的精神便垮了。
眩晕排山倒海般涌来。她伏在案上,想等这阵眩晕过去,可眼皮越来越重,耳边的声音越来越远……
监考衙役巡场时,发现丙字九十七号的考生趴在桌上不动。
起初以为是睡着了——连考五场,累极而眠的不少。但走近一看,发现这人脸色苍白如纸,嘴唇发紫,呼吸微弱。
“喂!醒醒!”衙役推了推她。
没有反应。
衙役慌了,忙叫来同伴。两人将她扶起,发现她浑身滚烫,已然昏厥。
“快!擡出去!叫医官!”
沈砚清被擡出号舍时,手里还紧紧攥着那支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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